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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五年内缴足”规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作者: 时间:2024/5/16 阅读:573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政策在202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那么它给纳税人带来什么风险呢?

一、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风险

很多企业并没有那么多资金,这时候多数企业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1.利用过桥资金缴足注册资金,那么后续马上会把资金转走,涉及抽逃出资。

2.以虚构资产或者低于实际价值的资产、产权未实际转移的资产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涉及虚假出资。

相关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

抽逃资金通常涉及股东借款,股东长期借款存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注册资金实缴后,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从而导致资产总额年平均值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额,使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虚假无形资产出资,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如果被认定为虚假的无形资产,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相关摊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无形资产出资,涉及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可以分期纳税,但并不是免税,仅仅是延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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